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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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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是我省为促进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旨在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团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和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省基金重点支持以下研究: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2、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应用基础研究;

3、能推动我省有优势及特色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立足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的基础性研究;

4、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人才群体培养的基础性研究;

5、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性研究。

第四条 省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省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省基金项目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省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第七条 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

 3、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4、申请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所在单位能提供资助不足部份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应满足上述第七条条件,同时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青年创新项目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第七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截止申请立项年度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 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第七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截止申请立项年度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未主持过杰青项目;

4、主持过省部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省内外同行承认的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推动作用;或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福建科技网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上网登录福建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主管单位推荐提交。申请项目获得受理号后应书面打印申请材料,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主管单位按时集中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报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申报项目汇总表。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采用网络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和项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省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且未对资助不足部分做出自筹承诺;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二)初审通过的项目,送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网络或通讯评审。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经网络或通讯评审筛选出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对于杰青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在听取申请者汇报和充分质疑、讨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有关程序对面上候选项目、青年创新和杰青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并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科技厅负责组建,人员由省内知名的科技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人士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2/3。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接到省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上网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并在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五份,报送省科技厅。在一个月内未签定《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应上网填写、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并经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盖章,每年度11月30日前由主管单位集中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每年对本单位的省基金项目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系统或本地区省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九条 杰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组织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福建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资助项目” 或“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金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二十一条 青年创新项目和杰青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研究内容调整、中止实施、延长研究期限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上网填写变更申请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要求,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四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要求进行结题。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以批复验收方式结题;杰青项目以评审方式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编制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审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每年第四季度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杰青项目全年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省科技厅统一发出批复验收的通知。对于杰青项目,省科技厅核准报送的材料后,于两周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组织评审的通知并及时组织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上网提交结题材料。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受理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承担单位及其负责省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本部门和本单位,应自觉维护省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得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省基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或撤消资助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在下一年度申报省基金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五) 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和管理中涉及到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省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等,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